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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學生的身份 從有關涉及學生的法律法規(guī)看,對中小學生身份的定位是從三個層面進行的:第一,中小學生是國家公民;第二,中小學生是國家和社會未成年的公民;第三,中小 學生是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因此,中小學生是在國家法律認可的各級各類中等或初等學校或教育機構中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

② 學生的法律地位 中小學生身份的確定為其法律地位的定位提供了前提。教育領域中,學生在與教師、校長或行政機關雙方形成的關系中,享有未成年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權利,如身心 健康權、隱私權、受教育權等都應受到學校的特殊保護;學生在教育過程中還享有受教育的平等權、公正評價權、物質幫助權等。

(2)學生享有的合法權利 我國在一系列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中也對青少年享有的權利作出了規(guī)定。如《憲法》、《婚姻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等。在這些規(guī)定中,未成年學生享有的主要權利有:

① 人身權。人身權是公民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內涵最為豐富的一項權利。由于未成年學生正處于身心發(fā)育的關鍵時期,因此人身權受到特別的保護。國家除了對未 成年學生的人身權進行一般保護外,還對未成年學生的身心健康權、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權、隱私權、名譽權、榮譽權等進行特殊保護。

身心健康權包括保護未成年學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內容。

人身自由指未成年學生有支配自己人身和行動的自由,非經(jīng)法定程序,不受非法拘禁、搜查和逮捕。

人格尊嚴指學生享有受他人尊重,保持良好形象及尊嚴的權利。

隱私權指學生有權要求私人的、不愿或不便讓他人獲知或干涉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信息或生活領域不向他人公開。

名譽權和榮譽權指學生有權享有大家根據(jù)自己日常生活行為、作風、觀點和學習表現(xiàn)而形成的關于其道德品質、才干及其他方面形成的正常的社會評價,有權享有根據(jù)自己的優(yōu)良行為而由特定社會組織授予的積極評價或稱號,他人不得歪曲、誹謗、詆毀和非法剝奪。

②受教育權。受教育權是學生最主要的權利,我國一系列法律如《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此進行了規(guī)定。

3、學生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規(guī)定學生應盡的義務有:

(1)遵守法律、法規(guī);(2)遵守學生行為規(guī)范,尊敬師長,養(yǎng)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3)努力學習,完成規(guī)定的學習任務;(4)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二、教師

(一)教師職業(yè)的性質與特點

1、教師職業(yè)的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界定: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yè)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yǎng)社會主義事業(yè)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這里包含了兩個方面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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