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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課余體育訓練與競賽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在體育課教學和課外體育活動的基礎上,開展多種形式的課余體育訓練,提高學生的運動技術水平,有條件的普通中小學校、農業(yè)中學、職業(yè)中學、中等專業(yè)學校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普通高等學校經國家教育委員會批準,可以開展培養(yǎng)優(yōu)秀體育后備人才的訓練。

第十三條 學校對參加課余體育訓練的學生,應當安排好文化課學習,加強思想品德教育并注意改善他們的營養(yǎng)。普通高等學校對運動水平較高、具有培養(yǎng)前途的學生,報國家教育委員會批準,可適當延長學習年限。

第十四條 學校體育競賽貫徹小型多樣、單項分散、基層為主、勤儉節(jié)約的原則。學校每學年至少舉行一次田徑項目為主的全校性運動會。

普通小學校際體育競賽在學校所在地的區(qū)、縣范圍內舉行,普通中學校際體育競賽在學校所在地的自治州、市范圍內舉行。但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也可以在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范圍內舉行。

第十五條 全國中學生運動會每三年舉行一次;全國大學生運動會每四年舉行一次。特殊情況下,經國家教育委員會批準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國家教育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安排學生參加國際學生體育競賽。

第十六條 學校體育競賽應當執(zhí)行國家有關的體育競賽制度和規(guī)定,樹立良好的賽風。

第五章 體育教師

第十七條 體育教師應當熱愛學校體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養(yǎng),掌握體育教育的理論和教學方法。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在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教師總編制數內,按照教學計劃中體育課授課時數所占的比例和開展課余體育活動的需要配備體育教師。除普通小學外,學校應 當根據學校女生數量配備一定比例的女體育教師。承擔培養(yǎng)優(yōu)秀體育后備人才訓練任務的學校,體育教師的配備應當相應增加。

第十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有計劃地安排體育教師進修培訓。對體育教師的職務聘任、工資待遇應當與其他任課教師同等對待。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有關部門應當妥善解決體育教師的工作服裝和糧食定量。

體育教師組織課間操(早操)、課外體育活動和課余訓練、體育競賽應當計算工作量。

學校對妊娠、產后的女體育教師,應當依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給予相應的照顧。

第六章 場地、器材、設備和經費

第二十條 學校的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或者地方制訂的各類學校體育場地、器材、設備標準,有計劃地逐步配齊。學校體育器材應當納入教學儀器供應計劃。新建、改建學校必須按照有關場地、器材的規(guī)定進行規(guī)劃、設計和建設。

在學校比較密集的城鎮(zhèn)地區(qū),逐步建立中、小學體育活動中心,并納入城市建設規(guī)劃。社會的體育場(館)和體育設施應當安排一定時間免費向學生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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