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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師違反《教師法》的法律責任
教師違反《教師法》應承擔法律責任的情況主要有三種:
1.故意不完成保育教育任務給保育教育工作造成損失的。是指教師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給保育教育工作造成損失的后果,而追求這種后果的發(fā)生。這里所說的保育教育任務,是依照聘任合同的約定崗位職責所明確的教師應當完成的保育教育任務。
2.體罰幼兒,經教育不改的。體罰幼兒,是指教師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脅,或以其他強制性的手段,侵害幼兒的身體健康的侵權行為。教師偶爾有輕微體罰幼兒的行為且經教育改正的,不視為構成此項違法行為。
3.品行不良,影響惡劣的違法行為。指教師的人品或行為嚴重有悖于社會公德和教師的職業(yè)道德,嚴重有損為人師表的形象和身份,在社會上和幼兒中產生惡劣影響的行為,
法律責任主體:事實違法行為的教師本人。
執(zhí)法機關及處理:
(1)幼兒園教師凡有上述三種違法行為之一的,按現(xiàn)行教師管理權限,由幼兒園或者教育部門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解聘包括解除崗位職務聘任合同,由幼兒園另行安排其他工作;也包括解除教師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謀職業(yè)。
(2)教師有上述三種違法行為中的后兩種行為,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責任。
(3)教師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對幼兒園和幼兒造成損失或損害的,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捎捎變簣@或教育行政部門處理,也可由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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