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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擾亂教育秩序、破壞、侵占教育機構財產的法律責任

1.結伙斗毆、尋釁滋事、擾亂幼兒園教育教學秩序的

行為分析:上述行為。主要表現(xiàn)在幼兒園內或周圍結伙斗毆、尋釁滋事。所謂結伙斗毆,是指出于私仇宿怨、爭霸一方或其他動機而成幫結伙地進行毆斗;所謂尋釁滋事,是指在幼兒園無事生非、肆意挑釁,起哄搗亂,進行破壞騷擾等。

幼兒園內部工作人員實施上述行為,一般是因與領導或同事之間鬧矛盾、糾紛或者因對工 資、待遇等方面不滿引起的。其他單位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有的是因為個人私怨,有的是因單位與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之間鬧糾紛,還有的純屬無理取鬧。擾亂教 育秩序的行為違反了《教育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刑法》。

法律責任主體:主要是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公民個人。包括社會人員和幼兒園的工作人員或者是其他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

執(zhí)法機關及處理: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及危害結果,分別給予以下處理:

(1)情節(jié)較輕,危害后果和影響不大,可由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行政處分。

(2)情節(jié)較重,致使幼兒園的教育教學秩序、工作秩序遭到嚴重破壞,影響惡劣,致使幼兒園的正常工作無法進行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由當?shù)毓矙C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3)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給予刑事制裁。

2.破壞園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

行為分析:上述行為是指偷竊、搶奪或哄搶、毀壞幼兒園房屋、設備、教學器材或其他物資,使園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價值或使用價值部分或全部地喪失。情節(jié)較輕的,是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jié)較重構成犯罪的,系故意毀壞財物罪。

法律責任主體:主要是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公民個人。具體來說,與前一行為主體相同。

執(zhí)法機關及處理: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及危害后果,分別給予處理,具體執(zhí)法機關及處理同前一行為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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