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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師的職業(yè)權利

職業(yè)權利是教師作為教育工作者依據教育法規(guī)享有的教育權利及與職業(yè)相關的其他權利。按照我國《教師法》的規(guī)定,我國教師享有教育教學權、學術研究權、管理學生權、報酬待遇權、參與管理權、進修培訓權等六項權利。

1.教育教學權

教育教學權是教師為履行教育教學職責而必須具備的基本權利。《教師法》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教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任何個人或部門都無權干涉。

教師的教育教學權分為兩個部分:一是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二是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進行教育教學活動是教師職業(yè)權利的核心,也就是 說,教師作為組織教育活動的主體,可以依據國家的教育方針,針對教育的實際和學生的基本狀況,自主地安排教育教學活動,創(chuàng)新教育教學的形式和方法。教師開 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是教師主動性發(fā)揮的基礎,也是教育實踐有效進行和發(fā)展的必然要求。教師只有擁有了教育教學改革和實踐的權利,才能夠更好地組織教育 教學活動,高質量完成教學任務。

由于教師工作是需要創(chuàng)新的工作,因此教育法規(guī)賦予了教師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教師在行使權利的時候沒有限制,教育教學權的行使同 樣也必須在合法的框架內進行,既不能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也不能有礙學生個體的發(fā)展和個人利益的獲得。特別是義務教育階段的教師行使此項權利要限定 在國家、社會、學校、學生與家長之間相互利益關系允許的范圍內,不得違背法律、法規(guī)和教育的基本規(guī)律。反之,學校和其他教育組織也不能隨意侵犯教師的教育 教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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