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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從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脅從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的分子。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jié)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教唆犯:指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分子。對教唆犯的處罰有三種情況:第一,被教唆的人犯了被教唆罪行的,對教唆犯通常視同主犯處罰。第二,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罪的,對教唆犯視為教唆未遂,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三,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刑罰的概念、目的、種類、具體運用
一、刑罰:
刑罰是審判機關以國家的名義對犯罪分子實行懲罰的一種強制方法。刑罰和犯罪是密切聯(lián)系在一起的。犯罪是統(tǒng)治階級確認的侵犯其階級利益和統(tǒng)治秩序的行為,刑罰則統(tǒng)治階級對犯罪行為的懲罰方法。
二、刑罰的目的:
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國家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所希望收到的效果。預防犯罪,減少犯罪,最終消滅犯罪。預防犯罪包括: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兩個方面。
三、種類:我國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大類。
1、主刑是對犯罪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主刑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主刑包括:管制、拘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1)有期徒刑:剝奪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改造的刑罰方法。屬于剝奪自由刑,既可以適用于罪行較重的犯罪分子,也可以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犯罪分 子。 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shù)罪并罰時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 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 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監(jiān)獄或者其他執(zhí)行場所(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2)無期徒刑:剝奪終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一種刑罰 罪行嚴重,社會危害性及人身危險性比較大的犯罪分子。 沒有刑期限制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不存在抵折刑期的問題 監(jiān)獄或者其他執(zhí)行場所 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3)我國的死刑政策:保留死刑,嚴格控制死刑
4)我國在刑事立法上,對死刑的適用作了限制性的規(guī)定,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方面:
A、從條件上限制死刑的適用。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另外,在《刑法》中死刑是作為選擇刑來規(guī)定的,并不是作為唯一的法定刑,這就從死刑的規(guī)定方式上確保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只是極少數(shù)罪行極其嚴重的,罪該處死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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