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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規(guī)的解釋是指對教育法律規(guī)范所作的說明。這種說明要根據一定的標準和原則、按照一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可以對教育法規(guī)的字義、目的進行闡釋。根據解釋的效力不同,教育法規(guī)的解釋可以分為正式解釋與非正式解釋。

(1)正式解釋

正式解釋又稱法定解釋、有權解釋,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依照憲法和法律所賦予的權限,對有關法律所進行的解釋,它同被解釋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據主體的不同,法定解釋又可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和地方解釋幾種。

①立法機關對法律所作的解釋,即立法機關對法律條文本身作進一步的解釋、說明或補充。我國《憲法》第67條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一)解釋憲法、監(jiān)督憲法的實施……(四)解釋法律……”這表明,我國解釋憲法和法律的最終權力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掌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所作的解釋是立法解釋,這種解釋具有普遍的約束力,與其所解釋的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②司法解釋是司法機關將法律適用于具體案件時對法律所作的解釋。由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憲法和法律所作的解釋是原則性的,并不具體針對哪個案件,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時,還需要根據具體案件或具體情況進一步解釋法律。當然,司法解釋不能適背立法解釋的原則,也沒有普遍的約束力,只是對適用的具體案件有法律效力。但是近年來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一些法律條文所作的解釋,對下級法院審理有關案件具有指導意義。

③行政解釋是國家行政機關在處理其職權范圍內的事務時,對有關法規(guī)所作的解釋。這種解釋沒有普遍的約束力,只是對所處理的特定事務有法律效力。教育行政機關在適用教育法規(guī)時所作的解釋就屬于行政解釋。有時還在法規(guī)文本中明確規(guī)定該法規(guī)的行政解釋權主體。如《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45條規(guī)定:“本細則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由于教育法規(guī)的適用主要通過行政執(zhí)法來實現,因而,行政解釋占有相當比重,它對教育法規(guī)的實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④地方解釋指凡屬地方性法規(guī)條文本身需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guī)定時,由制定法規(guī)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或作出規(guī)定;凡屬地方性法規(guī)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2)非正式解釋

非正式解釋又稱無權解釋,包括學理解釋和任意解釋兩種。

①學理解釋也稱法理解釋,一般是指社會組織、學者和報刊對有關法律所進行的法理性的、法制宣傳性的解釋。例如,在學術研究、學術著作、課堂教學和專題講座中對法律所作的解釋。學理解釋一般屬于研究性質,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不能作為實施法律的依據。盡管如此,這種解釋仍然是十分有意義的。它對正確理解和實施教育法規(guī),以及提高廣大公民的法律意識,增強法制觀念,加強守法的自覺性,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②任意解釋是指一般公民、當事人、辯護人根據自己對法律的理解所作的說明。這種解釋可供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執(zhí)法時參考,但不具有法律效力或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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