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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學一直是四川考試的重點之一,出題范圍寬,難度高,考查形式涉及單選、判斷多選和案例。所以接下來簡單區(qū)分一下教育法學上的四個歸責原則。
我們先掌握一下基本概念。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指確認和承擔法律責任時必須依照的標準和準則。在學校教育活動中,所產(chǎn)生的法律責任絕大多數(shù)情況下都是侵權導致的民事法律責任,這種民事法律責任的追究,主要適用四種原則,分別是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公平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
一、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過錯作為判斷行為人對其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適用于一般侵權行為。確定的標準是只有在法律沒有特別規(guī)定的情況下,才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如果是特殊的侵權行為,則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歸責方式確定。也就是說,誰有錯,誰負責。
例:學校因為操場未經(jīng)過質檢,導致小明走在操場上踩到凹凸不平的地方摔了一跤,此時學校承擔責任。這是學校有錯,學校負責,這就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
二、過錯推定原則
過錯推定責任,是指一旦行為人的行為致人損害就推定其主觀上有過錯,除非行為人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民事責任。過錯推定責任仍以過錯作為承擔責任的基礎,它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形式。簡單來說,就是默認有錯,在自證清白。
例:幼兒園的小紅今天回家之后發(fā)現(xiàn)腿上有傷,媽媽認為是在學校傷的,向學校索要醫(yī)療費用。此時學校就要證明小紅的傷不是在學校傷的,能夠拿出證據(jù),就不用承擔責任,否則就需要擔責。
三、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情況下,與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的行為人,不論其有無過錯,都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這個原則的實施有個特殊條件,是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
例:監(jiān)護人職責,小明今年只有5歲,把路邊的路燈打壞了,此時需要擔責的不是小明,而是小明的監(jiān)護人。這時候監(jiān)護人承擔的就是無過錯責任原則。
四、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原則,是指損害雙方的當事人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都沒有過錯,但如果受害人的損失得不到補償又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jù)具體情況和公平的觀念,要求當事人分擔損害后果。
例:生活中我們常見的見義勇為,就屬于公平責任原則,法官根據(jù)公平原則,判定雙方分擔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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