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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教師招考教育心理學復習要點:設置教學目標
設置教學目標
一、教學目標及其意義
1、概念:教學目標是預期學生通過教學活動獲得的學習結果。
2、意義:
①指導學習結果的測量與評價;②指導教學策略的選用;③指引學生學習。
二、教學目標的分類(布盧姆)
1、認知目標(知識、領會、應用、分析、綜合、評價)
(1)知識
指對所學材料的記憶。這是最低水平的認知學習。
(2)領會
指把握所學材料的意義,這可以借助三種形式來表明對材料的領會。
(3)應用
指將所學材料應用于新的情境,包括概念、規(guī)則、方法、規(guī)律和理論的應用。這一層次以知識和領會為基礎發(fā)展而來,應用代表較高水平的理解。
(4)分析
分析既要理解材料內容,又要理解材料的結構,是一種比應用更高的智能水平。
(5)綜合
綜合目標所強調的是創(chuàng)造能力,需要產生新的模式或結構。
(6)評價
評價目標是最高水平的認知學習結果,因為它要求超越原先的學習內容,并需要基于明確標準的價值判斷。
2、情感目標(接受、反應、形成價值觀念、組織價值觀念系統(tǒng)、價值體系個性化)。
3、動作技能目標(知覺、模仿、操作、準確、連貫、習慣化)。
三、教學目標的表述
1、行為目標
是指用可觀察和可測量的行為陳述的教學目標。行為目標的陳述包括三個要素:一是具體目標,即用行為動詞描述學生通過教學形成的可觀察、可測量的具體 行為,如 “寫出”、“列出”、“解答”等,主要是說明“做什么”;二是產生條件,即規(guī)定學生行為產生的條件,如“根據(jù)參考書”、“按課文內容”、“不用筆算”等, 主要是說明“在什么條件下做”;三是行為標準,即提出符合行為要求的行為標準,如“沒有語法或拼寫錯誤”、“90%正確”、“30分鐘內完成”,主要是說 明“做到什么程度”。
2、心理與行為相結合的目標
認知學習理論認為,教學活動中學習的實質是內在的心理變化。但內在的心理變化無法直接觀察到。因此,有人提出了內部心理與外部行為相結合的目標陳述 方法。用這種方法陳述的教學目標由兩部分構成:第一部分為一般教學目標,要求用一個動詞描述學生通過教學所產生的內部變化,如記憶、知覺、理解、創(chuàng)造、欣 賞等;第二部分為具體教學目標,要求列出具體行為樣例,也就是學生通過教學所產生的能反映內在心理變化的外顯行為。
四、任務分析:是將教學目標逐級細分成彼此相聯(lián)的各種子目標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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