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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第二十五條國家制定教育發(fā)展規(guī)劃,并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國家鼓勵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第二十六條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guī)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wěn)定的經(jīng)費來源。
第二十七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審核、批準、注冊或者備案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對受教育者頒發(fā)相應的學業(yè)證書;
(六)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七)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jīng)費;
(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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